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熱鍛和熱軋的鈦及鈦合金餅、環和其他鍛件(坯)。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用途的鈦及鈦合金鍛(軋)件(坯)。
2 引用標準
GB228 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3620.1 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
GB/T 3620.2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及成分允許偏差
GB 4338 金屬材料 高溫拉伸試驗方法
GB 4698 海綿鈦、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 5168 兩相鈦合金高、低倍組織檢驗方法
GB 5193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超聲波探傷方法
GB 6397 金屬拉伸試樣
GB 8180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3 產品分類
3.1 牌號、狀態、規格
產品的牌號、狀態和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牌號 供應狀態 產品型式 規格,mm
外徑 內徑 截面高度 環材壁厚
TA0、TA1、TA2、TA3、TA9、TA10、TC4 熱加工狀態
(R)
退火狀態
(M)
餅 150-300 - 35-140 -
>300-500 - 35-150 -
>500-600 - 40-110 -
環 200-400 100-300 35-120 40-150
>400-700 150-500 40-160 40-250
>700-900 300-700 50-180 40-300
>900-1 300 400-900 70-250 40-400
注:經雙方協商可以供應其他規格或型式的產品。
3.2 標記示例
3.2.1 用TA2制造的、退火狀態的、直徑為400mm、截面高度為100mm的餅材標記為:
餅TA2Mφ400×100 GB/T16598
3.2.2 用TC4制造的、熱加工狀態的、外徑為600mm、內徑為500mm、截面高度為150mm的環材標記為:
環TC4R φ600/φ500×150 GB/T16598
4 技術要求
4.1 化學成分
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620.1相應牌號的規定。需復驗時,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3620.2的規定。
4.2 尺寸允許偏差
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餅直徑 允許偏差 截面高度 允許偏差 環外徑 允許偏差 環內徑 允許偏差 截面高度 允許偏差
150-300 +3
-1
35-140 +3
-1
200-400 +3
-1
100-300 +1
-3
35-120 +3
-1
>300-500 +3
-1
35-150 +3
-1
>400-700 +4
-2
150-500 +2
-4
40-160 +4
-2
>500-600 +3
-1
40-110 +4
-2
>700-900 +5
-3
300-700 +3
-5
50-180 +5
-3
- - - - >900-1300 +6
-3
400-900 +3
-6
70-250 +6
-3
4.3 力學性能
4.3.1 力學性能在經熱處理后的試樣坯上測試。試樣坯推薦的熱處理制度如表3所示,需要時,供方還可以適當選擇和高速熱處理制度,但必須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
表3
牌號 推薦的熱處理制度
TA0
TA1
TA2
TA3
TA9
TA10
TC4
650-7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700-800℃,保溫不少于1h,空冷
4.3.2 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牌號 截面積cm2 室溫力學性能,不小于
抗拉強度
σb,MPa
規定殘余伸長應力
σr0.2,MPa
伸長率
δ5,%
斷面收縮率
φ,%
TA0 ≤100 280 170 30 35
TA1 370 250 20 35
TA2 440 320 18 35
TA3 540 410 15 30
TA9 370 250 20 30
TA10 485 345 18 25
TC4 895 825 10 25
4.3.3 表4所列規格以外的產品,需方要求測定室溫力學性能時,指標應經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4.3.4 需方要求測定TC4產品高溫力學性能時,其試驗溫度及性能指標應經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4.4 超聲檢驗
產品應進行兩個端面(當環材壁厚小于40mm時或環材截面高度與壁厚之比不小于4時為外圓周面)的超聲波探傷檢驗,并應符合GB5193的規定,其驗收級別如表5所示。
表5
產品截面高度或環材壁厚,mm 驗收級別
≤150 A
>150 B
4.5 低倍檢驗
產品的低倍檢驗組織不應有裂紋、折疊、氣孔、金屬或非夾雜、影響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見的冶金缺陷。
4.6 顯微組織
需方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時,供方方可檢驗TC4產品的顯微組織。經表3規定的熱處理后,TC4產品的顯微組織應是兩相區加工產生的組織,無完整的原始的β晶界。
4.7 表面質量
4.7.1 產品表面應車光、倒角。兩個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應不大于3.2μm(以滿足超聲檢驗要求為準),內、外側面的表面粗糙度Ra應不大于12.5μm(外圓周面需進行超聲探傷時Ra應不大于3.2μm),倒角半徑為5-15mm。
4.7.2 產品表面不應有裂紋、折疊、重皮等肉眼可見的缺陷。
4.7.3 表面局部缺陷允許用修磨的方法清除,清理深度不超過其尺寸公差,并應保證其最小允許尺寸。清理深度與寬度之比在兩端表面應不大于1:6在內,外側面應不大于1:10。外側面修磨應順軸向進行。
5 試驗方法
5.1 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 4698進行。
5.2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按GB 228進行。室溫拉伸試驗應符合GB 6397中的試樣R7。
5.3 高溫拉伸試驗方法按GB 4338進行。
5.4 超聲波檢驗方法按GB 5193進行。
5.5 低倍和顯微組織的檢驗按GB 5168進行。
5.6 尺寸檢驗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
5.7 表面質量用目視檢驗。表面粗糙用標塊對比法進行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檢查和驗收
6.1.1 產品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6.1.2 需方對收的產品可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驗收。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符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6.2 組批
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熔煉爐號、制造方法、規格和狀態的產品組成。
6.3 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均應進行化學成分、力學性能、超聲波探傷、低倍、外形尺寸和表面質量的檢驗。
6.4 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
6.4.1 化學成分的取樣
每批產品在任意一件成品上取樣進行氫含量的分析,其他成分供方以原鑄錠的分析結果報出,需方復驗均在產品上取樣。
6.4.2 外形尺寸和表面質量的檢查
產品應逐個進行尺寸測量和表面質量的檢查。
6.4.3 力學性能的取樣
6.4.3.1 每批產品任取一件剖成兩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試樣環,供方在其中一半之內每個測試項目各取2個弦向試薪,另一半交需方做復驗用,并計入交貨重量。
6.4.3.2 當用同一鑄錠采用相近工藝同時生產幾種規格相近的產品時,可以用最大規格產品的檢驗結果(包括力學性能和組織)代表其他幾種規格。
6.4.3.3 供方或需方對取樣另有要求時,應經雙方協商并在合同或產品圖樣上注明。
6.4.4 超聲檢驗
產品應逐件進行超聲波探傷檢驗。
6.4.5 低倍和顯微組織的取樣
將6.4.3 的試件通過圓心沿軸向剖開,低倍和顯微組織各取一個試樣檢驗其剖面。
6.5 重復試驗
在化學成分、力學性能的各項試驗中,如果有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不合格,則從原試驗件上再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若復驗結果仍有一個試驗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允許供方對產品進行一次重新處理,重新檢驗合格后交貨。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產品標志
在已檢驗的每件產品上應作如下標志:
a.牌號;
b.熔煉爐號。
7.2 包裝、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產品的包裝、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 8180的規定。
7.3 質量證明書
每批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注明:
a.供方名稱、地址;
b.產品名稱;
c.產品牌號、規格和狀態;
d.熔煉爐號、批號、批重和件數;
e.所規定的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技術監督部門印記;
f.本標準編號;
g.包裝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