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加熱設備:天燃氣爐、電阻爐

3.2 加熱前準備。
3.2.1 爐工裝爐前應認真核對來料的牌號、錠號、規格、支數是否與工藝卡片相符,確認無誤后,方可裝爐。
3.2.2 加熱設備與測溫儀表應運轉正常,否則不得使用,對測溫儀表應每半年校對一次,并經常檢查。 對于科研用料或重要產品, 在生產前應校核爐溫。 爐子在大修或長期停用后開始使用時,應校核爐溫,爐子的均溫區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季度校核一次,并做好記錄。
3.2.3 裝爐前爐內應清潔, 不得有鋼鐵等非金屬物及這些金屬的氧化皮以及其它影響加熱質量的物質存在。錠坯表面應清潔,不得有油污和其它臟物。
3.3 注意事項
3.3.1 當坯料的直徑或邊長大于 300㎜時, 必須采用分段式加熱法 , 加熱曲線見圖 1,具體規定見表 2。


3.3.2 裝爐時料應放在爐膛的均溫區,電爐加熱時坯料與發熱體之間的距離應大于 100 ㎜,用天然氣爐加熱時,坯料與火焰之間的距離應大于 300 ㎜,不能使火焰與坯料直接接觸,防止加熱不均和局部過燒。
3.3.3 當不同牌號或錠號的鑄錠或坯料同裝一爐時, 應給予明顯標記, 并將坯料在爐內的位置標記在爐工記錄本上,不得混料,同錠號的料裝一爐時,每支料的節號在爐內的位置也應記錄清楚,節號也不能混。對于餅坯材的坯料在裝爐盡量采用立裝的方式。
3.3.4 裝爐量視爐底大小不可過多,錠坯之間應有間隙,以保證加熱均勻。
3.3.5 在加熱過程中,應始終保持爐內為微氧化氣氛,以減少錠坯吸氫。
3.3.6 在自動測溫儀表上的記錄紙上,爐工應注明日期、本班被加熱坯料的牌號、錠號、節號、規格及操作者的姓名。且妥善保管,每月底交生產技術部門統一保存。
3.3.7 加熱過程中,若設備發生故障,不能繼續生產,因加熱保溫時間超過表 3 規定時,可采取降溫措施。將加熱溫度降低 100~200℃保溫,但不得超過 2~4 小時(大料取上限,小料取下限)。否則應做扒爐處理。對降溫和扒爐料應在記錄本上作詳細記錄,并對扒爐料應作好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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