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寶雞市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寶雞市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寶雞市委、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大科技資源統籌,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切實提高創新能力,努力建設創新型寶雞,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增加科技創新投入
1、落實省委、省政府陜發〔2006〕16號文件精神,市和縣(區)級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三項費)投入要分別高于當年財政預算支出的1.5%和1%。企業每年用于科技研發的經費應達到銷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不得低于銷售收入的5%。
2、從2011年起,每年在市級預算中安排3000萬元,設立寶雞市創新專項資金。以獎勵、后補助、貼息、無償資助等方式,優先支持產業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創新人才的引進培育;優先支持產學研合作、科技金融結合項目。
二、落實稅收激勵政策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依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
4、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認定登記,免征營業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
5、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科技中介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聘請專家所支付的咨詢費、勞務費可直接進入成本。
6、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轉化職務技術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給予個人獎勵,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7、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
8、鼓勵金融機構、創投機構創新金融工具,開展科技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企業聯合債等科技金融業務。對商業銀行、創投機構投資創新創業,按照貸款額度給予一定的獎勵。
9、鼓勵支持省內外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在我市建立投資機構或設立分支機構,對于新批準成立且已向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企業投資的此類機構,按照投資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10、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按不高于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因投資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優惠后仍有風險虧損的,給予風險虧損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風險補貼。
四、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11、支持大企業集團和科技領軍企業建立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鼓勵世界500強、中央大企業集團進入我市,建立上述研發機構。對上述新批準建立的省級以上機構的企業,給予50—100萬元的獎勵,對已建立的上述研發機構實行科技項目優先支持。獲得同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只獎勵一項。同時獲得國家級、省級上述研發機構的,按國家級予以獎勵。
12、鼓勵社會力量建立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檢測實驗平臺、信息服務平臺、技術轉移平臺等。對于新開辦并正常運營的此類機構,根據投資規模和開展服務情況,擇優給予50萬元以內的專項資金資助。
13、培育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注冊科技型中小企業,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分期二年內注入注冊資本,首期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即可成立。
14、設立自主創新產品采購獎勵制度。對于本市研發、制造和銷售且進入國家、省政府采購目錄的,給予每項產品不少于5萬元、不高于20萬元的獎勵;對于列入國家、省級以上科技計劃,市內企業或科研機構首次投向市場的首臺首套產品,憑增值稅發票核定給予本市首家用戶不少于購買成本10%、不高于30萬元的風險補償。
五、推進產學研合作
15、鼓勵支持本市骨干企業牽頭,聯合省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與相關企業共同組建實體性質的產學研創新聯盟。對聯盟開展的產業共性關鍵技術、重大新產品研發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16、高校、科研機構或行業知名專家領銜的科技創新機構在我市設立研究院所、組建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優先納入我市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給予50—100萬元支持。
17、開展“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行動。每年選擇5—10戶結合基礎好、創新氛圍濃的科技型企業作為產學研合作示范企業,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產業投資、后補助等多種形式對其產學研合作給予支持,幫助企業大幅提升研發能力,創建自有品牌,形成示范效應。
六、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18、鼓勵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讓。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總金額最高可以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35%。
19、鼓勵企業購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并在我市實現產業化。以技術合同登記為準,對轉讓交易額500萬元以上、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并取得實際效益的項目,按投資額的1%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直接投資或招商引資在我市轉化自有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的,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并取得實際效益的項目,按投資額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鼓勵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
20、在市級預算安排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建立知識產權專門資金,用于專利申請、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制定的資助和獎勵。
21、鼓勵企業和個人創造發明,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每件資助2000元,國外發明專利申請階段資助1萬元/件,授權后資助1萬元/件。支持企業參與標準制定,對于獨立完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的企業,專項資金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
22、鼓勵以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出資入股,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70%。對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轉化后有望形成新興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在資金支持上一事一議。
八、激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
23、支持龍頭企業以重點科研、重點工程項目為依托,實質性聘請、引進高端人才(指兩院院士和國內外相應層次重要人才)和高層次人才(指獲得博士學位或取得正高級以上職稱的各類技術人才)。企業引進此類高端和高層次人才費用按50%予以補貼獎勵。
24、鼓勵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我市創辦科技型企業,擇優在企業初創期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資助。
25、對于新批準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5萬元建站經費支持,并根據研究項目開展情況給予10萬元以內的科研經費資助。
26、企業應鼓勵在職科技人員進修深造或攻讀學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參照以下標準執行: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凡在高等院校學習或在國家和省級科研機構帶課題工作一年以上者,企業每年給予5000元的科研資料補助;對于獲得碩士、博士學位且回原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的補貼。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科技 創新△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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