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商所(結)字[2013年]第25號
為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根據《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交易所決定于2013年7月29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掛牌交易,內容如圖。
首日開市報價時間:8:50—8:59,交易時間: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報時間:9:00—11:30,13:30—16:15。
中間倉申報時間:16:15—16:30。
一、寶鈦海綿鈦商品代碼為BTH。
二、寶鈦海綿鈦交易的最小交易單位為10公斤,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公斤,最小變價單位為0.02元/公斤。
三、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訂立電子交易合同成交價格為商品的凈價(即商品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交易所收取寶鈦海綿鈦交易手續費為0.04%。
五、寶鈦海綿鈦的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為2噸,交收申報數量為2噸的整數倍,交收手續費為20元/噸。
六、寶鈦海綿鈦當日交收申報時間為9:00~11:30,13:30~16:15(北京時間),中間倉交收申報時間為16:15~16:30(北京時間),當日交收申報未配對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收取延期交收補償金。
七、交收申報成交的買、賣雙方需按申報交收成交當日商品交收結算價(即當日商品含增值稅結算價)支付貨款及開具增值稅發票。具體操作規則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寶鈦海綿鈦現貨交易結算細則》執行。
八、交收申報配對成功的買方和賣方,應按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付交收貨物價值(按當日交收結算價計算)的20%作為交收保證金,同時交易所清退其相應電子交易合同訂貨保證金。
九、寶鈦海綿鈦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為0.06%。
十、用于實物交收的寶鈦海綿鈦,應當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體的交收品牌差價以及地域差價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并公告。
十一、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協議交收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可進行協議交收。協商的內容包括:交收雙方、交收商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數量、時間、交收地等。具體操作規則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協議交收細則》執行。
十二、寶鈦海綿鈦交易的訂貨保證金為按商品凈價計算的合同金額的20%。
十三、寶鈦海綿鈦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漲跌限幅不超過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稅結算價的±8%。寶鈦海綿鈦交收注意事項
一、標準品為符合《海綿鈦(GB/T 2524-2010)》標準規定的牌號為MHT-110(1級)的海綿鈦。
二、符合《海綿鈦(GB/T 2524-2010)》標準規定的牌號為MHT-95(0A級)、MHT-100(0級)、MHT-125(2級)、MHT-140(3級)的海綿鈦可以作為標的物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三、用于交收的海綿鈦須按每桶凈重200Kg分裝,包裝桶為揭蓋鍍鋅鐵桶,桶內襯有聚氯乙烯薄膜袋,采用真空橡膠密封。
四、用于交收的海綿鈦入指定交收倉庫時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在生產日期起的五個月內入指定交收倉庫的海綿鈦可以申請注冊《倉庫存貨憑證》,《倉庫存貨憑證》有效期為不超過生產日期起五個月。
五、每一《倉庫存貨憑證》對應的海綿鈦,應當是由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牌號(等級)的商品組成,且以最早生產日期作為該《倉庫存貨憑證》的生產日期。
六、海綿鈦以標簽凈重方式計量。每次交收的溢短不超過±0.2噸。
注:
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請參閱《渤海商品交易所寶鈦海綿鈦現貨電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檔。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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